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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提交以下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核對后退回)[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或經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核對后退回)]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公安部門證明等
(2)境外、港澳臺地區管理門面出具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變更的證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證、核驗與轉遞)
(3)工商管理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民政、人社部門等)核準名稱變更登記的文件
(4)其批準和注冊機構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證與轉遞(港澳臺、境外法人、其他組織)
5.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同一權利人分割或合并及其他變更:
(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
(2)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3)夫妻共有財產共有性質變更(需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4)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土地價款以及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5)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用途或國有建設使用權的權利期限變更的批準文件
(6)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7)部分宗地滅失的材料
(8)有權機關出具的其他面積、界址變更的批準文件(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結果)
(9)公安部門出具的地址變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