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依據 | 量化標準 |
違法情節認定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1 |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 輕微違法行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二百萬元以下(含二百萬元)的 | 處十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含十二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含四百萬元)的 | 處十二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含十四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四百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含六百萬元)的 | 處十四萬元以上十六萬元以下(含十六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在六百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含八百萬元)的 | 處十六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含十八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八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 | 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含二十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含一千二百萬元)的 | 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二萬元以下(含二十二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一千四百萬元以下(含一千四百萬元)的 | 處二十二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含二十四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四百萬元以上一千六百萬元以下(含一千六百萬元)的 | 處二十四萬元以上二十六萬元以下(含二十六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六百萬元以一千八百萬元以下(含一千八百萬元)的 | 處二十六萬元以上二十八萬元以下(含二十八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八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含二千萬元)的 | 處二十八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含三十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萬元以上二千二百萬元以下(含二千二百萬元)的 | 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二萬元以下(含三十二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二百萬元以上二千四百萬元以下(含二千四百萬元)的 | 處三十二萬元以上三十四萬元以下(含三十四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四百萬元以上二千六百萬元以下(含二千六百萬元)的 | 處三十四萬元以上三十六萬元以下(含三十六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六百萬元以上二千八百萬元以下(含二千八百萬元)的 | 處三十六萬元以上三十八萬元以下(含三十八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二千八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 | 處三十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含四十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萬元以上三千二百萬元以下(含三千二百萬元)的 | 處四十萬元以上四十二萬元以下(含四十二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二百萬元以上三千四百萬元以下(含三千四百萬元)的 | 處四十二萬元以上四十四萬元以下(含四十四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四百萬元以上三千六百萬元以下(含三千六百萬元)的 | 處四十四萬元以上四十六萬元以下(含四十六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六百萬元以上三千八百萬元以下(含三千八百萬元)的 | 處四十六萬元以上四十八萬元以下(含四十八萬元)罰款 |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八百萬元以上的 | 處四十八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嚴重(指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了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 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
2 |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違法行為,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罰款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違法行為,未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體檢或未建立健康檔案的(首次)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十人以下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二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五十人以下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含四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一百人以上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輕微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首次)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2人以下(含2人)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含七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2人以上4人以下(含4人)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含九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4人以上6人以下(含6人)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九萬元以上十一萬元以下(含十一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6人以上8人以下(含8人)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一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含十三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8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含十五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10人以上12人以下(含12人)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含十七萬元)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12人以上的 | 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指經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了罰款處罰,仍不改正的 | 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4 |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人以下(含2人)的 | 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含七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人以上4人以下(含4人)的 | 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含九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4人以上6人以下(含6人)的 | 處九萬元以上十一萬元以下(含十一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6人以上8人以下(含8人)的 | 處十一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含十三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8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 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含十五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0人以上12人以下(含12人)的 | 處十五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含十七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2人以上14人以下(含14人)的 | 處十七萬元以上十九萬元以下(含十九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4人以上16人以下(含16人)的 | 處十九萬元以上二十一萬元以下(含二十一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6人以上18人以下(含18人)的 | 處二十一萬元以上二十三萬元以下(含二十三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18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 處二十三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含二十五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0人以上22人以下(含22人)的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七萬元以下(含二十七萬元)的罰款 |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人員22人以上24人以下(含24人)的 | 處二十七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指造成人員患職業病的后果 | 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
5 |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 第七十二條 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處五千元的罰款 |
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罰款 |
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 |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含十五萬元)的罰款 |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含三十萬元)的罰款 |
情節嚴重指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
6 |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 第七十三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的罰款 |
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罰款 |
違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含二萬元)的罰款 |
違法所得五千元至五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指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 |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 第七十四條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 收受的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下的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含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
收受的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的罰款 |
收受的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的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