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
開人社監字〔2023〕第066號
被告知單位:湖北善美裝飾有限公司
經調查,2024年1月25日我局對湖北善美裝飾有限公司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開人社監字〔2023〕第057號)并依法送達,要求你單位收到本指令書之日足額支付施工余金平、馮杰超等10人2023年9月3日至10月21日期間的勞動報酬53012元。截至目前,你單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以上違法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項及《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105項“情節嚴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勞動者人數10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額10000元以上的,按照15000至20000元的標準罰款”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20000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你單位,你單位如對該行政處罰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地址:開平市長沙曙光東路168號
聯系電話:0750-2257311、0750-2213982
聯系人:周先生、余先生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公告
湖北善美裝飾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湖北善美裝飾有限公司涉嫌未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現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開人社監字〔2023〕第066號)。上述文書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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