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堅決守穩守牢安全發展底線紅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扎實深入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開平市安委會組織各鎮(街)、管委會,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聚焦各個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重點檢查事項,深入生產一線開展精準執法檢查,嚴查各類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現對第一批工貿領域的安全生產典型執法案例進行曝光。
有限空間、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一案雙罰 2023年4月11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鎮街執法人員到某家具用品有限企業對粉塵涉爆企業專項檢查行動安全生產技術專家組反饋的問題進行核查。期間發現該企業故意隱瞞事故隱患真實情況,噴漆間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未對有限空間場所進行辨識并建立有限空間臺賬,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為: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企業暫時停產整改。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本案中所涉企業未對有限空間場所進行辨識并建立有限空間臺賬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對該企業及安全管理人員作出罰款10000元和3000元的行政處罰;噴漆間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本案中所涉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為: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所涉企業未對自身有限空間場所進行辨識、未告知有限空間存在風險并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是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意識不到位的表現;未在噴漆車間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是對危險作業安全意識不到位的表現;安全管理人員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對安全管理人員自身職責不夠熟悉的體現。近年來工貿企業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頻發,做好有限空間的辨識,是避免發生事故的基礎,認清有限空間存在的風險,是避免發生事故的前提,按規程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是避免事故發生的核心;可燃性氣體報警裝置可以實時檢測作業過程中釋放的可燃氣體濃度,一旦濃度超標就會報警,是重要的安保設施,確保作業安全。安全管理人員在作業過程中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在安全作業過程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此提醒各涉有限空間及有使用可燃氣體的企業,必須按照規定辨識有限空間、懸掛風險告知標識、建立有限空間臺賬及在使用可燃氣體的場所正確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切忌貪方便、重利益,最終小隱患釀成大事故。 特種作業、行政處罰、安全生產 2023年3月8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衛浴實業有限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期間發現該企業車間電焊崗位工人(胡某),未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違規進行電焊作業(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本案中所涉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屬于高危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隱患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不僅會給企業帶來安全生產隱患,還會危及員工自身和其他人員的生命安全。為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在特種作業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具備安全技術知識、專業的規范操作后再執證上崗很有必要。然而執法人員在本案企業生產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電焊崗位在崗操作員工未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進行電焊作業,反映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有限空間、風險分級管控、勞動防護用品 2023年4月28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鎮街應急辦執法人員到某電鍍廠開展執法檢查,期間發現該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的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本案中所涉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未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企業是一家電鍍及涉有限空間作業的企業,作業過程中有多種潛在危險,包括中毒、火災、灼燙、觸電等,是工貿行業重點領域企業之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該企業未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反映出該廠對自身安全生產工作不夠重視,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及有限空間安全作業意識不足。電鍍行業企業,其工藝可能涉及使用硫酸、鹽酸、氰化物等危險化學品,一是相對其他有限空間企業危險性更高,有限空間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配齊、配全更是保護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生命安全、防止有限空間作業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防線;二是風險隱患相對其他工貿企業更多,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完善的警示標識可以提醒作業人員生產經營場所及作業工序的風險危害,能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粉塵涉爆、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一案雙罰、安全生產檔案資料 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鎮街應急辦執法人員到某紡織有限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期間發現該企業存在未對涉粉塵作業崗位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組織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生產、設備、安全管理等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等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爆炸風險,掌握粉塵爆炸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本案中所涉企業未對粉塵作業崗位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第6號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本案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五)、(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所涉企業是一家紡織企業,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會產生粉塵,若未能及時清理,積塵嚴重的,容易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傷,且涉粉塵作業人員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粉塵防爆專項培訓是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渠道。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企業未對涉粉塵作業崗位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反映該企業對粉塵防爆安全生產工作不夠重視,主要負責人對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意識不足。各粉塵涉爆企業要嚴格落實“粉六條”的要求,確保除塵設備正常運行,建立并落實粉塵清掃制度,避免安全培訓“走過場”,確保生產作業安全。 危化品儲存、工貿企業 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鎮街應急辦執法人員到某科技公司開展安全生產監督執法檢查,期間檢查該公司閑置化驗室時,發現該化驗室內存放有危險化學品(氰化鈉),存在危險化學品未存放專用倉庫的違法行為。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本案中所涉企業未將在危險化學品存放在專用倉庫內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所涉企業經營范圍是電鍍、五金,作業過程中有使用危化品(氰化鈉),若未在專用倉庫存放,容易因誤用、存放不當等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隱患極大,上述行為反映出該企業對危化品正確儲存安全意識不足。有使用危化品的工貿企業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生產環境安全,注重危化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及運輸過程中的任何細節,切勿以身試法,只顧生產,不顧安全。對照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安全管理“六必須”內容,嚴格落實自查自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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