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自然資源局
開自然資罰字〔2025〕5號
當事人:張英杰
身份證號(香港):G1****4(2)
詳細地址:開平市馬岡鎮公安北街7號
案 由:非法開采礦產資源
經查,你未經批準或報備擅自將開平市馬岡鎮聯合村委會潭江村羅坑尾魚塘開挖的塘泥外運且使用目的不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現場勘測筆錄;
2、對張英杰、潘某華、張某國、余某康等人的詢問筆錄;
3、開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4、廣東省地質局江門地質調查中心出具的《開平市馬岡鎮聯合村委會潭江村“羅坑尾”(土名)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儲量檢測報告》。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你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以及《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基準》(地質礦產類)的有關規定,決定對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張英杰停止開采,將魚塘現場堆放的2232.03立方米和外運的955.76立方米塘泥用于魚塘回填加固或用于農業用途處置;
2、因不存在轉賣行為,不能計算違法所得,對外運且用途不明的達到建筑回填料要求的955.76立方米土方按開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開價認〔2025〕75號)1.59元每立方米計算,罰款1519.66元,大寫:人民幣壹仟伍佰壹拾玖元陸角陸分。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覺履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譚先生 黨先生
電 話:0750-2257705
地 址:開平市新海東路1號
開平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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