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自然資源局
行政處罰告知書
開自然資告字〔2025〕5號
張英杰:
經查,你未經批準或報備擅自將開平市馬岡鎮聯合村委會潭江村羅坑尾魚塘開挖的塘泥外運且使用目的不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現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以及《廣東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基準》(地質礦產類)的有關規定,擬對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張英杰停止開采,將魚塘現場堆放的2232.03立方米和外運的955.76立方米塘泥用于魚塘回填加固或用于農業用途處置;
2、因不存在轉賣行為,不能計算違法所得,對外運且用途不明的達到建筑回填料要求的955.76立方米土方按開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開價認〔2025〕75號)1.59元每立方米計算,罰款1519.66元,大寫:人民幣壹仟伍佰壹拾玖元陸角陸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如你對我局上述認定的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持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或者申辯意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聯系人:譚先生、黨先生
電 話:0750-2257705
地 址:開平市新海東路1號
開平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7月30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