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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印發《開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江門市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江府〔2008〕4號)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由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2008年3月24日經開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2008年3月25日起施行。雖然開平市現時已無經濟適用住房出售,但為了給已購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民眾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作參考,現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辦法》進行修改。
二、修訂依據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 258號),江門市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江府〔2008〕4號)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節(含附則),31條款,主要闡明以下幾點內容:(一)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和部門職責;(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三)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四)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五)完善經濟適用住房準入和退出管理程序;(六)明晰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督管理。
四、優惠政策修改解析
《辦法》修改前第(二)條“相關減免的收費項目由市物價局核定”因涉及部門更替原因已刪除。第(三)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因《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的條例,相關內容修改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但應當符合住房貸款管理有關規定且取得市住建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第(四)條“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因《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第九條中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例,修改至與《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內容一致。
五、前后修訂內容
1.進一步規范表述名稱和明確相關部門職能、實施層級,保障文件有效實施。進一步規范全文表述,明確各部門審核職責范圍。根據業務需要,明確實施的層級。將《辦法》中第六條進行修訂,第十一條內容修改為“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價格)、財政和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為:根據機構改革相關職能進行修改,市房產管理局修訂為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照《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二十九)表述。
2.優化《辦法》中的依據文件。將《辦法》第一條中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 24號)》和《省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等已被修訂和廢止的依據文件予以刪除。
3.優化《辦法》中的政策,落實各部門責任。在《辦法》第二十條中新增“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依據為:《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4.規范違法行為處理情形,分類明確處理方式。將第三十條關于管理過程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規定修訂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為:根據《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解讀單位及聯系方式
本說明由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如有疑問請聯系0750-2209392(地址:開平市虹橋路29-31號,電子郵箱:kpsfg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