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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調整開平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開府布〔2018〕107號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力度,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煤炭消費總量削減及清潔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7〕471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粵環函〔2017〕1205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江府辦函〔2017〕176號)等文件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開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并進一步完善禁燃區內燃燒設施的管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開平市建成區(附圖中紅線內范圍)、翠山湖科技園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
二、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規定,根據控制嚴格程度,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分為Ⅰ類(一般)、Ⅱ類(較嚴)和Ⅲ類(嚴格)。
(一)Ⅰ類
?。?/span>.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蘭炭的組分含量大于《高污染燃料目錄》表2中規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類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類
?。?/span>.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我市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執行類別分兩類執行:
(一)附圖中紅線以內、藍線以西范圍及翠山湖科技園區禁止燃用《目錄》中Ⅲ類燃料組合類別。
(二)附圖中紅線以內、藍線以東范圍禁止燃用《目錄》中Ⅱ類燃料組合類別。
具體禁止燃用燃料種類參照《目錄》中相應類別。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以及工業廢棄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按照高污染燃料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四、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和設施。
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F有的高污染燃料銷售點,不得向本禁燃區內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銷售高污染燃料。
六、禁燃區內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整治要求如下:
(一)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在2018年12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在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應使用專用鍋爐且配置高效除塵設施,其污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于天然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
七、對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八、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發布的《關于劃定開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知》(開府辦函〔2013〕207號)同時廢止。
附圖:開平市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示意圖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開平市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