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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FG2019003
開府辦〔2019〕37號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
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開平市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3日
開平市建設領域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建設工程領域工資支付,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2004〕2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10號)》《江門市建筑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管理辦法(江勞社〔2006)64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開平市行政區域內建設施工領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農業等)從事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包括工程總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
第三條 “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預存資金是政府監管工資支付專項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單位工人被拖欠的工資,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也不能用于抵押擔保。
第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在項目所在地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工資保證金專戶,并就工資保證金專戶內資金的專款專用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協議(以下簡稱五方協議)。
建設單位與多個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每個施工單位都應按照前款規定開立工資保證金專戶。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存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該項資金視為建設單位預付給施工單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在辦理施工許可(開工備案)前,應足額存入資金。
工資保證金的比例應按照施工合同總造價的3%預存,工資保證金繳存金額低于5萬元的按5萬元存入,同一建設項目、同一施工單位工資保證金繳存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交通工程項目按每一期工程進度款的10%比例累計提取至施工合同總造價的3%(最低繳存金額5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根據施工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對繳存比例進行差異化管理,以工程項目的承包合同總價、勞動用工規模、工資預算、施工單位資質及其三年內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等為依據,對一定時間區間內連續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可降低繳存比例或免于繳存工資保證金,對一定時間區間內發生過拖欠工資的施工單位應當調高繳存比例,具體細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上述條款繳存額度上限限制。
第七條 推行第三方擔保制度。施工單位可以使用銀行保函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
按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了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的施工單位,免繳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辦理開工報告備案)時,應將五方協議等證明資料報核發施工許可(辦理開工報告備案)的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經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未繳清保證金或保證金未能全部到位的,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限期繳清,并不予出具辦理結果。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取工資保證金;
1、施工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一時無力支付工人工資的;
2、施工單位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用工主體,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的;
3、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的;
4、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實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拖欠工人工資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存在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仍未改正且符合規定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開戶銀行將相應的資金撥付到工人個人銀行賬戶。無法通過銀行代發工資的,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施工單位將工資以現金的形式直接發放到工人手上;采用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由擔保方墊付工資。
項目分包建設的承包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資保證金先予墊付,并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相關款項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一條 項目施工期間,“工資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施工單位在10天內補足相應已提取部分的資金;未按時補足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施工單位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交通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備案后),施工單位可憑竣工退場證明、已全額支付工資的憑證和公示工資支付情況等證明,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注銷工資保證金賬戶并退回工資保證金的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沒有接到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舉報投訴的,應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開戶銀行將工資保證金退回施工單位。
公示期內接到欠薪投訴或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工資保證金暫不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欠薪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完成后才予以辦理退款。
第十三條 開戶銀行接到退款通知后,應當將專戶內該項目的工資保證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還施工單位,并注銷該項目工資保證金賬戶,同時將辦理情況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保證金專款專用,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通知的,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資保證金或注銷工資保證金專戶。
當出現有權機關對施工單位的工資保證金賬戶依法進行凍結或扣劃的情況,開戶銀行應及時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予以行政處罰,依法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資黑名單;將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行業誠信信息平臺公布;屬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同時納入政府工程項目投資審批系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方面依法予以嚴格限制:
(一)建設領域發生拖欠工人工資后,存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情形的;
(二)用人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欠薪違法行為的;
(三)施工單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的。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等對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住建、交通、水利、農業等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繳清工資保證金的建設項目應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限期繳清。
發改、財政等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確保工資保證金按時足額繳交。
金融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銀行落實工資保證金相關制度。
對不按規定開設專戶并繳存工資保證金或未按規定及時補足工資保證金賬戶已提取部分的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單位,由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住建、交通、水利、農業、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人秘股 2019年8月23日印發
政策解讀:http://www.69525.cn/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1523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