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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
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開府辦〔2019〕11號
KPFG2019001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開平市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業經市政府十六屆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 3月28日
開平市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產出率,鼓勵商品廠房的開發,建立規范的商品廠房開發、建設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廠房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市范圍內的工業集中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商品廠房,并轉讓商品廠房開發項目或者銷售、 出租商品廠房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組建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必須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申請領取開發資質證書、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
第四條 組建外商投資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開發項目并經批準設立后,按規定申請領取開發資質證書,憑有關批準文件到市場監督、稅務、外匯、金融等部門辦理登記。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外商投資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應根據其經營項目的規模,具備相應的自有流動資金和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根據本辦法利用以出讓方式或其它有償適用方式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進行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的,必須向市發改、自然資源等部門申請并取得開發項目批準。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進行商品廠房開發經營。
第六條 商品廠房開發項目土地開發面積必須達到10000平方米以上,容積率:1.0<容積率≤3.0。
第七條 新組建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攜下列資料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發資質證書》: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國土證(不動產證)及附圖復印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專業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后10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第八條 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廣東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關于貫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全面清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通知》(粵建房字〔2000〕61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從事開發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兩證”的規劃管理,必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有關規定到市發改、自然資源、環保、住建等部門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后,方能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條 新增土地的商品廠房開發,其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用地不能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廠區內禁止建造成套職工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可參照《江門市市區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管理的指導意見》的“建設規模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新增的商品廠房開發用地的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不適用《開平市新增工業項目用地準入管理辦法》進行項目準入評審,對項目產業類型可不作明確規定,投資強度可參照《江門市市區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管理的指導意見》的“用地供應原則”進行適當調整。但在土地出讓時已明確規定投資強度、項目產業類型的土地,不得進行商品廠房開發。
第十二條 劃撥國有工業用地進入開發市場的應向市土地部門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作商品廠房開發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其他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使用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戶至新設立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名下。
第十三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對地塊的開發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執行。經批準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指標進行開發建設的,應與原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江門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預售商品廠房時,必須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經批準預售的商品廠房,在刊登廣告時,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六條 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預售商品房申報表
(二)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
(三)現場勘測表
(四)公安門牌通知書
(五)規劃總平面圖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七)國土證(不動產證)及附圖
(八)測繪報告書
(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十)商品廠房預售方案
(十一)預售項目建設工程進度用款計劃表
(十二)開戶銀行印鑒卡
(十三)樓盤表
(十四)申請人身份證
(十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后10個工作日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預售商品廠房時,買賣雙方須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之日起30 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應包括廠房的位置、地點配套設施、荷載標準、使用功能、裝修標準、售價、竣工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商品廠房預售款的管理參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組織實施開發地塊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配套建設。已建成的商品廠房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應在廠房竣工驗收合格后 30日內,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首次登記,領取不動產權權屬證明書。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商品廠房首次登記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不動產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基紅線圖、報建圖紙)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五)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書;
(六)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建安工程交工驗收證明
書;
(七)門牌通知書;
(八)商品廠房項目立項批復;
(九)開發公司的經營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十)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出售廠房時,買賣雙方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到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完稅憑證;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四)房產測繪所出具的分層分戶平面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新增土地的商品廠房開發,其公用設施用房,(如宿舍、辦公樓等)不能分割抵押和出售。公用設施用房的范圍,由自然資源局加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購買商品廠房應參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江門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原則上不能對商品廠房單元進行再拆分銷售,如確需拆分的,必須經規劃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六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以租賃方式經營的,必須與承租方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不動產權證書;
(二)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
(三)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合法資格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購買或租賃商品廠房進行工業生產,其工業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必須符合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廠房生產類別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轉讓在建廠房或土地使用權的,依照國家房地產交易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不得出賣、轉讓、出租開發資質證書。如有違反者,由發證機關根據《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有關規定沒收非法所得,并給予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開發資格的處分。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預售商品廠房的,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預售、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將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商品廠房交付使用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廠房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有關內容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