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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具體包括:
(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種植(工廠化栽培)、育苗育種大棚、日光溫室、連棟溫室、灌溉水渠(溝、管)、場內道路等生產設施用地,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水肥一體化灌溉及水泵配電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資農機具存放及維修場所,以及與作物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副產物處理等輔助設施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水產養殖設施池塘、工廠化養殖車間、進排水渠道、場區內通道、綠化隔離帶等養殖生產用地,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飼料存儲、糞污處置、尾水處理、疫病防控、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輔助設施用地。
以上范圍之外的設施農業用地類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等農村二三產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