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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以職工身份參加過基本醫療保險(包括本市職工醫保)或符合條件享受本市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退休時,其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累計繳費年限的,按以下辦法繳費:
(一)參保人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時當年公布的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基數和用人單位職工醫保合計繳費費率計算,一次性補足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后,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補足差額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由本人選擇在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養老金賬戶中,按每年公布的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基數和用人單位職工醫保合計繳費費率逐月代扣代繳,直至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最低累計繳費年限。
(二)參保人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且個人未選擇一次性繳費的,可按每年公布的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基數和職工醫保合計繳費費率(含個人繳費部分)逐月繳費,并享受在職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參保人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辦法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