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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父母與子女在本次同戶同宅共同生活的,已成年的子女需新建住房的;(2)原址改、擴、重建住房的,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3)因自然災害、征地、村莊和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導致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的,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4)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等,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5)原有住宅確實存在困難,并承諾限期自行拆除舊宅,并注銷原土地證或不動產證,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回村集體的(拆除舊宅影響他人權益,不宜單獨拆除等特殊情況的除外);(6)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宅基地的;(7)法律法規及各級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