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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開平市地名管理辦法》第七條
(一)地名應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用字應有獨立性,通名用字應能真實反映其實體的屬性(類別);
(二)有利于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地理和經濟特點,尊重群眾愿望;
(三)一般不以人名、企業名稱作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和外國的人名、地名作地名;
(四)同一個鎮內的村、路、街、巷、住宅小區、樓宇、大型建筑物等名稱,以及市內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應重名、同音,并要注意方言、諧音的不良含義;
(五)名地相符,派生地名與主地名統一。鎮的名稱應與其政府駐地名稱一致;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名稱應與其機構駐地名稱一致;以地名命名的臺、站、港口(碼頭)、隧道、橋梁、水庫、礦山、大中型企業,其名稱應與當地的地名一致;
(六)使用規范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用自選字,不用字音、字形容易混淆或容易產生歧義的字,也不得用單純序數的字命名;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脈、河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域名稱;自然地理實體的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不得以其名稱作本行政區域的名稱;
(八)大道、路、街、巷、住宅小區、商住樓的命名,原則上按層次化、序列化、規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九)同一個鎮內,專名以先申請,先備案,后申請的專名不得與已申請的地名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