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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約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