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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15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四)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六)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