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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理公路、水運工程的質量監督手續,由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單位需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2017第28號)第22條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將資料直接報送到承擔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普通國道、省道、跨轄區的縣道由我局負責質量監督,其他縣道、鄉道等由轄區內交通主管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