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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十五條明確,投入運營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第十二條明確,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