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推動省屬企業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規范省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促進省屬企業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國有資產監管各項政策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廣東省國資委近日印發了《廣東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國資監督〔2020〕17號,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在內部審計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機構和人員管理、職責和權限、審計程序、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作出規定,并明確了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職責、責任追究條款等。 《規定》在《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59號)基礎上,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及公司治理特點,作出針對性、操作性更強的要求:一是加強內部審計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的建設。明確省屬企業黨委、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領導,董事長分管內部審計,建立總審計師制度,落實審計委員會的職責等;強化集團總部對內審工作的統一管控,統一調配審計資源,根據需要設立審計中心。二是落實審計全覆蓋的要求。要求省屬企業集團制定五年輪審規劃,每五年至少對本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審計一次;對重大投資項目、重大風險領域和重要子企業實施重點審計,每年至少審計1次等。三是加強境外資產審計監督。明確內審機構對所屬境外企業的審計應聚焦境外經營投資關鍵環節,圍繞境外經營投資重點領域以及重要事項,對重大決策機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內控體系有效性進行監督。四是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機制。要求省屬企業建立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促進整改落實工作有效落地。五是提升審計獨立性,保障審計質量。提出探索建立與其他業務部門差異化的內部審計考核體系,拓寬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發展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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