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審計工作規定》),對原衛生部以部令形式發布的《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予以修訂。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進行修訂? 2006年8月,原衛生部以規章形式發布《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08年5月,原國家人口計生委以文件形式印發《人口計生委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這2個規定有力推動了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我委需要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制度體系。一是機構改革后,國家衛生計生委需要依據新的職責開展工作,原規定已不能滿足內部審計需求。二是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實施審計全覆蓋等系列配套文件,對建立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提出明確要求。三是在2016年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引導和規范醫藥衛生機構建立內審制度,加強自查自糾”,對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衛生計生系統作為重要的民生領域,財政投入和業務收支規模逐年加大,經濟活動監管任務不斷增加。內部審計實踐和內部審計理念的新發展,也需要將成熟的經驗和做法上升到制度層面,內部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完善治理功能也需要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此次修訂的主要依據是《審計法》及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修訂后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修訂后的《審計工作規定》共8章41條。第一章,明確了內部審計的定義、適用范圍、管理體系、管理責任和工作原則。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確了健全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內部審計工作職責與權限,機構與人員設置。第四章至第六章,主要規范了內部審計業務,明確審計實施、整改及結果運用。第七章明確了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獎勵和處理規定。第八章,明確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所屬(管)衛生計生單位可以依據本規定制訂具體規定或者實施辦法。除本規定適用范圍外的其他衛生計生單位,如軍隊、企業等管理的衛生計生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主要做了哪些修訂? 《審計工作規定》與原規定相比,重點修改了以下內容:一是完善管理體制和管理責任。提出實行“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指導,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和預算管理關系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強調主要負責人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實施負責。二是強調審計計劃管理,推進全面覆蓋,做到應審盡審。提出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有計劃組織審計,各部門、各單位對本級和所屬重點單位每年審計,其他審計對象1個周期內至少審計1次。審計周期由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工作規劃、管理需要和審計力量合理確定。沒有能力自行開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三是強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進一步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應當設置獨立內部審計機構,專職審計人員不少于2人;不設立獨立內審機構的,應當指定內設機構安排專人落實職責;鼓勵探索實行總審計師和審計委派等制度。四是強調審計整改及結果運用。提出被審計單位是整改主體,內部審計機構對整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跟蹤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相關鏈接:《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http://www.nhfpc.gov.cn/fzs/s3576/201712/96ca5ca90b974faab9545758478cb7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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