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地市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十部門《關于全面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基層發〔2023〕41號)精神,推動我省縣域醫共體建立和完善藥品目錄統一、藥學服務同質、處方流轉便捷、供應保障有力的中心藥房工作模式,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組織制定了《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中心藥房建設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衛生健康委反映。 省衛生健康委藥政處聯系人:張 欣,聯系電話:020-83848848;基層處聯系人:雷樹米,聯系電話:020-83828115。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 2024年9月10日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 共同體中心藥房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基層發〔2023〕41號)精神,暢通縣級醫院與鄉鎮衛生院用藥銜接和調劑配送,方便基層群眾用藥需求,推動我省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以下簡稱縣域醫共體)建立和完善藥品目錄統一、藥學服務同質、處方流轉便捷、供應保障有力的中心藥房工作模式,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暢通縣域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為目標,以提升縣域藥學能力為重點,切實發揮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作用,促進優質藥學服務資源擴容下沉,幫扶縣域醫共體各成員單位藥學服務能力建設,實現縣域醫共體整體藥學服務規范化、同質化、一體化,以點帶面推動全省縣域醫共體建設中心藥房、中藥制劑中心,以開藥續方為切入點,推動形成流程更科學、服務更高效、開藥更便利的縣域醫共體藥學服務模式,為患者提供便捷的續方、配藥服務。 二、主要任務 (一)建設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依托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建設“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有以下兩種模式:已統一法定代表人的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及各成員單位的藥房均納入中心藥房,由牽頭醫院實施統一管理,牽頭醫院統一采購藥品、統一配送至成員單位,牽頭醫院通過加強藥房實體建設和藥品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實現縣域醫共體內所有成員單位共享藥庫。未統一法定代表人的縣域醫共體,由牽頭醫院設立中心藥房。在發生藥品短缺,或因特殊原因成員單位無法配備的,可通過處方流轉將成員單位需要的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除外)配送至患者家中,最大化方便基層群眾續方取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設“縣域醫共體云中心藥房”,通過“互聯網+藥品供應”管理手段,提升縣域醫共體藥品供應保障整體能力和水平。 (二)建設縣域醫共體中藥制劑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托縣級中醫院建立中藥制劑中心。省內縣域醫共體按照省有關部門關于調劑中藥制劑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由牽頭單位提出縣域醫共體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的申請。進一步完善中藥處方流轉、中藥代煎、個體化加工以及配送到家等服務,解決群眾“候藥難” “煎藥難” “煎藥品質保障難”等問題。 三、工作措施 (一)統一用藥目錄。完善縣域醫共體內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機制,實現統一用藥目錄、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藥事管理,為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建設打好物質基礎。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會同各成員單位,成立“縣域醫共體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共體藥事會),根據縣域疾病特點、臨床診療實際和患者用藥需求,研究制定“縣域醫共體統一用藥目錄”,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縣域醫共體各成員單位根據自身診療范圍及需求在“縣域醫共體統一用藥目錄”內選擇建立本單位用藥目錄,有需要新增藥品的需經本單位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同意后提交醫共體藥事會,醫共體藥事會組織有關專家遴選其中循證證據充足、臨床療效顯著、劑型規格適宜的藥品納入“縣域醫共體統一用藥目錄”。 (二)規范開展處方流轉。縣域醫共體醫師在首診時要遵循合理用藥原則,依據疾病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用藥指南和臨床路徑合理開具藥品處方。對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可在縣域醫共體內其他成員單位沿用縣域醫共體總醫院開具的藥品處方,處方審核合格后通過處方流轉平臺流轉到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患者可選擇自取或配送取藥。采取配送方式的,由中心藥房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配送服務機構,將藥品配送至患者家中,實現開方、審方、流轉、結算、配送,以及處方點評等藥學服務“一網保障”。醫療機構藥師要加強處方審核,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做好處方點評工作,及時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三)建立缺藥登記和配送制度。鄉鎮衛生院應及時對患者的用藥需求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增配群眾常見病、多發病的治療藥品。如發生藥品短缺,或因特殊原因無法增配的,應指定專人進行登記并向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報告,由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進行調劑補充或通過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配送服務機構配送至患者家中。牽頭醫院中心藥房委托第三方配送服務機構配送藥品的,特別是對儲運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品種,應當對第三方配送機構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與其簽訂委托協議,約定藥品質量管理責任。牽頭醫院中心藥房委托第三方配送服務機構,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四)加強藥品儲備管理。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負責縣域醫共體各成員單位易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按照國家和我省短缺藥品保供穩價相關政策措施要求,督促縣域醫共體各成員單位嚴格執行短缺藥品監測預警每月零報告制度,依托“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建立急搶救等重點藥品常態化動態儲備機制,科學劃定庫存警戒線,切實提升縣域醫共體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定量儲備、調劑供應等應對處置能力。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要按照國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相關要求,科學制定、動態調整優化相關藥品儲備目錄,加強庫房、藥房等儲存條件同質化管理及儲備能力建設,確保藥品儲存條件適宜,具備在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依法緊急支援、保障藥品供應的能力,切實防范和化解藥品短缺風險。 (五)加強合理用藥管理。成立縣域醫共體臨床藥師團隊,充分發揮臨床藥師團隊的指導作用,通過專科共建、臨床帶教、教學查房、進修培訓、處方審核與處方點評指導等多種方式,不斷提升鄉鎮衛生院醫師、藥師業務能力,重點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理用藥水平。推進縣域醫共體總藥師制度,通過組建總藥師團隊統籌推進縣域醫共體內藥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制訂藥學學科建設規劃及藥學人才培養計劃,定期開展合理用藥指導,全面提升縣域醫共體內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同質化管理水平。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縣域醫共體中心藥房建設工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統籌推進工作開展。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推進機制,推動縣域醫共體主動探索、積極參與,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監管,指導縣域醫共體內藥品配備科學合理、供應充足,確保滿足患者需求。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執行現行醫保政策,并定期對藥品使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明顯不合理用藥、藥品用量異常增長和金額居高等藥品進行重點監控,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等情況。 (三)加強培訓指導。縣域醫共體總醫院要積極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深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藥學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進一步提升基層藥學服務能力,實現藥學服務同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藥師的培訓和培養,促進藥師進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做好簽約居民用藥跟蹤與指導,積極開展用藥咨詢、藥物治療管理、重點人群用藥監護等居家藥學服務。 本實施方案自簽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相關鏈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中心藥房建設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咨詢部門:開平市衛生健康局醫政股,咨詢電話:0750-223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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