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黨員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行為規范
解讀之七
加強監管行為。黨員領導干部應加強自我監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三)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不該管的事項。
【案例】 曾任云南省德宏州委常委、瑞麗市委書記的楊躍國,隨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等。他直接帶著老板到現場看地,看中了就安排市國土局供地。自己指定土地位置和面積,不符合規劃的就調整規劃;自己確定土地價格,相關部門再找個中介機構做個“象征性”的土地評估,然后設置一些限制性條件來保證老板拿到土地。上級機關到瑞麗開展土地清理督查,發出整改通知,楊躍國不督促整改,而是打招呼、說情干預執紀執法活動。2014年9月楊躍國被開除黨籍。
【釋紀】領導干部要明確我們黨的紀律和規矩,如果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不該管的事項,誰插手,查處誰,誰干預,處理誰。誰干預就查處誰的真實案例是震懾,是警鐘,是教育全體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管好自己的職權,不該管的不管,違背政策的不管。
(四)違規組織參加或在聯誼會、老鄉會、校友會、同學會、戰友會等自發成立的社會組織內擔任職務。
【釋紀】是否構成此種違紀行為,需準確把握違紀與否的界限。
1、要把“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之類的聯誼會”與“老鄉、校友、戰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區分開來。兩者相比,前者往往具有參與人員范圍較大且相對固定、聯誼時間有計劃安排等特點,甚至還有專項的聯誼經費;后者一般規模較小,參加人員往往不固定,舉辦時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在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前提下,黨員包括領導干部與老鄉、校友、戰友聚一聚,屬于正常人際交往,并不違反黨的紀律。
2、根據本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違紀。“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中程度較深、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情形,執行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