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據 2019年廣東省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依據國務院批復同意的《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國函〔2008〕60號)及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國統字〔2009〕91號)進行編制。 《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指出:以我國的行政區劃為基礎,以民政部門確認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轄區為劃分對象,以實際建設為劃分依據,將我國的地域劃分為城鎮和鄉村。實際建設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和其他設施。 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 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 鄉村是指本規定劃定的城鎮以外的區域。 二、劃分情況 2019年廣東統計城鄉劃分調查時點為2019年10月31日。據統計資料顯示:2019年,全省城鎮合計11863個,鄉村14730個。其中城區7158個,主城區4590個,城鄉結合區2568個;鎮區4705個,鎮中心區1850個,鎮鄉結合區2613個。 三、使用情形 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在統計工作中應當使用。《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作為統計上劃分城鄉的依據,不改變現有的行政區劃、隸屬關系、管理權限和機構編制,以及土地規劃、城鄉規劃等有關規定。有關部門需要在其他工作中使用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時,應當結合有關實際情況。 統計上使用的城鄉劃分標準是地域概念,是以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與周邊區域的連接狀況為劃分依據,是用以劃分城鄉地域的,與判定該地域中人是否為農村居民身份不屬同一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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