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民: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你作出《社會保險基金(待遇)追回決定書》(開社查決字〔2025〕15號),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成功送達該決定書,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此決定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內容如下:
參保人:姓名:梁海民,公民身份號碼:45240219930120****,住址:廣東省開平市蒼城鎮聯和江田村6巷3號。
案由:失業保險待遇追回
認定的事實:梁海民申請并已領取2023年3月失業保險待遇。經查,梁海民2022年10月因個人原因向江門粵玻實業有限公司提出離職,屬于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規定,梁海民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多領取了2023年3月失業保險待遇。
上述事實有《江門粵玻實業有限公司員工辭職申請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銀行賬號:622823061800094****(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的待遇入賬情況為證。
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和《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追回梁海民領取的2023年3月失業保險待遇共1806.00元(1個月失業保險金1548.00元,求職補貼258.00)。
請梁海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將多領取的1806.00元失業保險待遇退回我局指定銀行賬戶(開戶銀行:江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戶名全稱: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銀行賬號:80020000021685945。匯入時備注退款內容:開平市梁海民退回失業待遇),并將退款的憑證交回我局。
失業保險基金為梁海民代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我局與我市醫療保障部門協調退款,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基本醫療費后發生的醫療保險相關待遇,將由醫療保障部門與梁海民跟進處理。
如不服本決定,梁海民可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梁海民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聯系人:吳先生,聯系電話:0750-2275980,聯系地址:廣東省開平市東興大道人民東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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