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平市盈隆木業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向你單位作出《社會保險基金(待遇)追回決定書》(開社查決字〔2025〕7號),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單位成功送達該決定書,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此決定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開平市盈隆木業有限公司,地址:開平市長沙區寶堤東路18號寶麗花園寶璟閣首層105號鋪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8306671425XW,法定代表人:梁漢長。
案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案
認定的事實:開平市盈隆木業有限公司(下稱“盈隆木業”)員工姚光亮(身份證號碼:53262719850612****)于2021年11月24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死亡。盈隆木業沒有依法為姚光亮參加工傷保險,依據《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開勞人仲案終字〔2023〕174號),盈隆木業應在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姚光亮親屬支付1077927.2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76680.00元、喪葬費46788.00元、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供養親屬撫恤金154459.20元),并自2024年4月起逐月支付姚大榮、梁大珍、姚明虎、姚明國供養親屬撫恤金。經強制執行,開平市人民法院因未發現盈隆木業有可供執行財產,2024年10月17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4年12月19日,姚光亮親屬簡國顏向我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經公告,我局于2025年1月29日向盈隆木業送達《關于開平市盈隆木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催告的通知書》(工傷職工:姚光亮),要求盈隆木業在收到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姚光亮相關工傷費用,盈隆木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支付義務,也未反饋有關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間向姚光亮親屬簡國顏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144124.00元(工亡補助金876680.00元、喪葬費46788.00元、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供養親屬撫恤金154459.20元、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供養親屬撫恤金66196.80元)。經公告,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盈隆木業送達《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開社稽追〔2025〕5號),要求盈隆木業在10日內償還相應款項。截至2024年7月11日,盈隆木業仍未償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款項,也未書面提出陳述和申辯。
上述事實有《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開勞人仲案終字〔2023〕174號)、《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4)粵0783執3603號之一]、《江門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支付明細表》(批次號:30100000337436564)、《江門市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細表》(批次號:30100000337439619)、《江門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支付明細表》(批次號:30100000337436879)、簡顏國《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923468.00元)、梁大珍《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55164.00元)、姚明國《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55164.00元)、姚明虎《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55164.00元)、姚大榮《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55164.00元)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開社稽追〔2025〕5號)等證據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向盈隆木業追回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項1144124.00元。請盈隆木業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1144124.00元待遇款項退回至我局指定賬戶(開戶銀行:農業銀行江門分行營業部,戶名全稱: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銀行賬號:44370301040298881。匯款時備注內容:退回開平姚光亮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待遇),并將退款的憑證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聯系人:吳先生,聯系電話:0750-2275980,聯系地址:廣東省開平市東興大道人民東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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