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長沙夢娜麗莎休閑保健中心:
我局處理向你單位追償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單位成功送達相關文書,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社會保險基金(待遇)追回決定書》(開社查決字〔2025〕1號)。此決定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開平市長沙夢娜麗莎休閑保健中心,地址:開平市長沙區慕沙路70號益華廣場D幢D106-118號鋪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783MA51N3WH3M,經營者姓名:王文緩。
案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案
認定的事實:開平市長沙夢娜麗莎休閑保健中心(下稱“夢娜麗莎中心”)員工溫國烽(44078319880901****)于2021年12月18日所受事故傷害,經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夢娜麗莎中心沒有依法為溫國烽參加工傷保險,依據《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開勞人仲案非終字〔2023〕278號)、(2023)粵0783民初2762號《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和(2024)粵07民終570號《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和(2024)粵0783執1247號之四《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夢娜麗莎中心需承擔溫國烽的工傷相關費用,經法院強制執行,已扣劃夢娜麗莎中心和王文緩存款13000.00元轉付溫國烽,因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2024年12月13日,溫國烽向我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夢娜麗莎中心依法送達《關于開平市長沙夢娜麗莎休閑保健中心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催告的通知書》,要求夢娜麗莎中心在收到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履行支付義務,但夢娜麗莎中心在指定期限內未作出核實回復,也未履行支付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及《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先行支付溫國烽工傷保險待遇共計56726.8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6412.86元、工傷醫療補助金10313.97元),2025年4月1日向夢娜麗莎中心送達《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開社稽追〔2025〕3號),要求夢娜麗莎中心在10日內償還相應款項。截至2024年4月22日,夢娜麗莎中心仍未償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款項,也未書面提出陳述和申辯。
上述事實有《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開勞人仲案非終字〔2023〕278號)、(2023)粵0783民初2762號《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粵07民終570號《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和(2024)粵0783執1247號之四《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江門市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細表》(批次號:30100000337440918)、《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46412.86元)、《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10313.97元)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開社稽追〔2025〕3號)等證據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向夢娜麗莎中心追回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項56726.83元。請夢娜麗莎中心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 56726.83元待遇款項退回至我局指定賬戶(開戶銀行:農業銀行江門分行營業部,戶名全稱: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銀行賬號:44370301040298881。匯款時備注內容:退回開平溫國烽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待遇),并將退款的憑證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聯系人:吳先生,聯系電話:0750-2275980,聯系地址:廣東省開平市東興大道人民東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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