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政策 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 ↓↓↓ 1 在按規定辦法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的基礎上,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不少于3元基礎養老金,體現多繳多得;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參保人,每月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體現對高齡人員的關懷。 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并規定全省統一的喪葬補助金最低標準。 2 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 3 根據近年廣東省城鄉居民收支增長情況,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將原十個繳費檔次調整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 4 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標準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并給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 5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或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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