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社會上個別不法分子或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利用部分社會群眾對社保政策不夠了解,忽悠不懂政策的群眾,宣稱“低成本參保”、“無門檻一次性直接補繳”、“即辦提前退休”等,采取偽造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的方式,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在這里,鄭重提醒大家,虛構勞動關系參保及騙取社保待遇,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虛構勞動關系參保后領取養老待遇,不但要退回違規領取的養老金,撈不到任何好處,還會受到法律制裁! 近年來,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始終對社會保險基金欺詐騙保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社保基金安全。下面,一起來看看幾個虛構勞動關系參保和領取養老金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 小編在這里也告訴大家,參保繳費要走正道。切勿輕信可以使用假用工材料辦理參保繳費。 一、虛構勞動關系參保繳費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4.《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法規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只有兩類群體可以依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靈活就業人員。





(二)廣東省已經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限制,只要在廣東就業,依法辦理就業登記,就可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詳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于2021年4月20日聯合印發的《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粵人社規〔2021〕5號)文件鏈接:
http://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3278737.html。
(三)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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