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發〔2016〕285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6〕120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從2016年1月1日起,將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礎上增加10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財政按規定分擔。其中,省財政對恩平市給予50%的補助,對臺山市和開平市分別按照35%給予補助;除省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具體辦法按我市相關規定辦理。
調整后,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35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40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鶴山市按照東部一體化的要求提高標準25元)。臺山市、開平市、恩平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40元)。
二、請各級相關單位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民生實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協同做好配套資金的測算和安排,及時落實本級應負擔的補助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梳理基礎養老金調整人員數據,及時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基本參數設置,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發工作。從7月起,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調整后的標準發放,并于7月底前補發1-6月份調整提高的部分。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請于7月27日前將調整情況分別書面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江門市財政局,以便綜合上報省。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16年7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7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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