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的精神,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決定通過一次性繳費的辦法,妥善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保障他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現提出處理意見如下:
一、適用范圍
現為我市(包括:三區四市,下同。)城鎮戶籍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以下簡稱“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適用本處理意見:
(一)1978年6月1日至本市、區貫徹實施粵府[1993]83號文的前一日離開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包括: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中央、省屬、軍隊駐地方企業以及原改制破產的企業)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二)其離開企業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原在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認后,可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可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核確認的其當地貫徹實施粵府[1993]83號文前在我市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的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繳費的基數為743元,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從2001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繳費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可按照省人民政府粵府〔2006〕96號《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和我市人民政府江府[2007]9號《轉發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的規定,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及繳費年限計算
申請一次性繳費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在繳清全部費用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其一次性繳費基數的11%(含利息)記入其本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并及時為其記錄個人賬戶及繳費年限等信息。
(一)申請一次性繳費時,由其原企業所在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屬企業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一次性繳費有關手續,并為其記錄個人賬戶及繳費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繳費的年限在辦理了相關參保手續后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不作為建立視同繳費賬戶和計算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期內原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也不作為計發地方養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離開企業前曾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不作為計算提前退休的依據,不能進行工齡折算,不列為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期內原過渡性養老金增發特殊工種待遇的年限。
四、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在繳清全部費用后,按粵府〔2006〕96號文的有關規定,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時,可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
(一)對選擇一次性繳費時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其繳清全部費用時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繳費的平均繳費指數按繳費基數除以2000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在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適用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期計發辦法。
(四)現已在本省內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按照本通知申請一次性繳費的,一次性繳費后,其原已經核定的基礎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其繳清全部費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數額發放。
重新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原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之和除以120。
(五)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申請人,一次性繳費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首次核發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最長可追溯至2008年1月。
(六)各市、區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補助因解決早期離開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增加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五、醫療保險
按照本通知選擇一次性繳費的人員,其醫療保險按照所在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執行。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作為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政府資助的計算年限。
六、檔案審核及具體經辦
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在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的審核和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業務。
具體經辦流程、檔案審核標準等事宜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制定。
七、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江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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