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委)、水務局、發展改革委(局)、有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航廣東安全監管局、民航深圳安全監管局、稅務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2018年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了《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8〕3號),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為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18〕3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做好我省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工程建設項目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設領域社會工傷矛盾風險,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完善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政策
(一)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按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由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以下統稱為“施工承包單位”)為所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向工程建設項目(標段)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對于跨市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原則上應向工程項目部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辦理相關參保繳費手續。稅務部門應以“施工承包單位+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名稱作為參保單位,審核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并根據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征繳工傷保險費,出具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工傷保險繳費憑證,作為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具體辦理程序和相關流程,參照房屋等建筑項目參保程序執行。各地要盡量縮短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辦理時間,力爭實現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繳費備案當日辦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工程建設項目參保事項納入政府行政審批大廳或網上辦事大廳辦理,設立“一站式”服務窗口、開展聯合經辦等。
(二)強化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措施。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單位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該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展開工(施工)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時,應同時審核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發現工程建設項目(標段)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應及時出具督促施工承包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通知(參考式樣見附件1),并抄告相關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保工程建設項目(標段)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努力避免“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將施工承包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未參保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對施工承包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三)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范圍。各類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施工項目,應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進一步完善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辦法
(一)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計算辦法。工程建設項目以建設項目或項目標段為單位參保的,按照建設項目或項目標段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建設項目(標段)的工傷保險費比例,原則上按照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的比例乘以“土木工程建筑業”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測算確定。為便于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我省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含地鐵項目)暫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后根據工傷保險費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并逐步實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對于工程建設項目(標段)施工承包合同總價超過10億元(含本數)且其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總價比例低于5%的,其人工成本費用經主管部門或工程造價核準部門(單位)審核并出具確認函(參考式樣見附件2)后,也可以按照其確認的人工成本費用乘以1.0%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在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其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即:施工承包合同總價×0.5‰×(剩余工期天數/總施工期天數),或者經確認的項目人工成本費×1.0%×(剩余工期天數/總施工期天數),剩余工期天數從辦理項目參保手續之日起至項目計劃竣工之日止,總施工期天數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施工總期限確定;在建項目在辦理項目參保手續前因故有30日以上連續停工的,企業應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自行如實申報,其計算工傷保險費的剩余工期天數相應加上已停工天數。
(二)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工傷保險費,作為建設成本應列入招標合同文件內容,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由施工承包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一次性代繳,覆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使用的職工。工程建設項目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本通知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三)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工程建設項目(標段)的工傷保險期限根據項目施工期確定,新開工項目從施工之日起至項目交(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在建項目從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之日起至項目交(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在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參加工傷保險后,施工承包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施工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備案,以確認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對于因故中斷施工、工程建設期延長等原因導致不能按施工合同確定的計劃交(竣)工時間完成的,施工承包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延長施工許可或其他相關材料備案,其工程建設項目(標段)工傷保險期限隨之順延至實際交(竣)工驗收合格為止;職工在因故中斷施工期間的工程維護等相關工作中發生工傷的,同樣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對于按人工成本費用作為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段),應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經核準的工程概預算報告等相關材料備案。
(四)明確新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繳費辦法。在本通知實施前已先行探索將交通運輸等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地區,在本通知實施后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繳費辦法執行。
三、進一步明確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相關事項
(一)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勞動用工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關系進行規范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系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之一。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工傷認定。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并認定為工傷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在辦理工傷認定相關事項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以勞動合同作為審核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以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材料作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證據材料。
(三)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責任。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化流程,簡化手續,大力推行網上申報,盡量縮短工傷認定鑒定時間,對在項目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應當載明參保建設項目名稱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進一步完善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政策
(一)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經辦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便捷的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專門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務,依托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推進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簡化優化建筑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程序,快捷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工傷職工長期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因工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不得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支付。
(三)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處理辦法。對工程建設項目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前發生工傷且已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該工傷職工在建設項目參保之日起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對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工傷、工傷保險期限終結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費用)。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四)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計發基數。針對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收入分配的特殊性和按建設項目參保繳費的特點,對參保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五、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
(一)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制度。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制作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參考式樣見附件3),并在施工總承包項目部駐地顯著位置張貼公示。
(二)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工傷預防費用支持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筑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聯合開展對建筑施工企業和職工的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切實提高項目施工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保險意識和崗位技能水平,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
六、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工傷保險工作部門協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工傷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稅務等相關部門溝通聯系,進一步健全工程建設領域工傷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各有關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聯絡,定期召開協調工作會議,通報工作推進情況和相關信息,部署開展聯合督查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建筑施工企業有關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稅務部門開展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摸底排查工作,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全覆蓋。
(二)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工傷保險執法協作機制。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轄區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監察和依法處理,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施工承包單位不如實申報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價或者人工成本費用等導致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稅務部門構依法查處和追繳。建筑施工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等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或工傷保險待遇、拒不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對因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或工傷保險待遇行為受到相應行政處罰的建筑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稅務等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并依法公示或予以懲戒。
(三)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信息共享、聯合督查和聯合通報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將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信息(包括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通報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相關部門;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相關部門定期將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包括新開工及在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工程所在地、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商、工程總造價、施工期限等)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及時將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繳費信息傳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信息共享表格參見附件4、5)。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相關部門在開展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等工作時,發現建設項目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應當及時督促其到稅務部門辦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稅務部門定期開展聯合督查檢查,督促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辦理參保繳費;要定期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進行聯合通報,公布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下一步改進意見和措施,并對工作進度滯后的地區進行批評和約談督促,全面落實各有關部門責任。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共同做好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工程建設領域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長期有效。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 東 省 水 利 廳 廣 東 省 能 源 局
廣州鐵路監督管理局 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8日
關于做好我省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15號).pdf
附件1
關于督請限期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標段)
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通知
(編號:×××部門 年 號)
×××施工承包單位:
經審核,我們發現你單位所承建的 建設項目(位于 ,負責人 ,聯系方式 ),尚未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標段)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根據《關于做好我省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15號)等有關規定,現督請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10日內向×××稅務局申辦所承建項目(標段)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納入有關企業信用考核范圍。
特此通知。
(主管或監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一式四份,一份交施工單位,一份主管或監管部門留存,兩份抄送×××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附件2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人工成本費用審核確認函
(編號:×××單位 年 號)
按照 (施工承包單位)報送材料,經我部門(單位)審核,該單位所承建的 (建設項目),位于 ,其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為 萬元,其中符合工程概算規定的直接人工成本費用為 萬元,占施工承包合同總價比例為 %。
特此確認。
(審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1.本函僅限于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使用。
2.本函一式四份,一份交申辦單位,一份留審核單位存檔,兩份抄送×××稅務部門、×××社保經辦機構。
附件3
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公示牌
工程名稱 | |
建設單位 | |
總承包單位 | |
工傷保險期限 |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工傷保險主辦 | 姓名:×××,電話:××××××××××× |
工傷保險業務辦理部門 | 1.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電話:×××××××× 2.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地址:×××××××××××××××××× 電話:×××××××× |
工傷保險須知 | 1.本項目已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在工傷保險期限內使用的全部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2.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及時送受傷職工到定點醫院救治,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院急救; 3.用人單位應在工傷事故后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局,并按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等事項,依法保障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4.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辦事指南、相關表格及工傷保險定點醫院名單可以登錄××××××××××××查詢下載。 |
咨詢投訴電話 | 勞動保障咨詢投訴電話12333 |
附件4
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情況信息表(人社部門填報)
填報單位(蓋章): 統計時段: 年 月至 月
項目 種類 | 建設項目名稱 | 建設單位 | 辦理繳費的施工承包單位 |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 工傷保險繳費額 | 工傷保險期限 | 認定工傷 人數 | 鑒定傷殘 人數 | 待遇發放 金額 | |
其中:工亡人數 | |||||||||||
參保的在建項目 | |||||||||||
參保的新開工項目 | |||||||||||
負責人簽名: 填報人簽名: 聯系電話:
說明:1.新開工項目指在當年度新開工的項目(標段),在建項目指在當年1月1日前已開工的項目(標段),均按季度定期
匯總。
2.既要填報在統計期內新辦理參保繳費的工程項目(參保信息),也要再次填報統計期內發生工傷的參保工程項目
(工傷信息)。
附件5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情況信息表(工程項目主管或監管部門填報)
填報單位(蓋章): 統計時段: 年 月至 月
項目種類 | 建設項目名稱 | 工程所在地 | 建設單位 | 工程總承包單位 | 工程總造價 | 工程開工 及計劃竣工日期 | 工程項目負責人 及聯系方式 |
在建項目 (共____個) | |||||||
新開工項目 (共____個) | |||||||
負責人簽名: 填報人簽名: 聯系電話:
說明:1.新開工項目指在當年度新開工的項目(標段),在建項目指在當年1月1日前已開工的項目(標段),均按季度定期
匯總。
2.在建項目第一次全面填報后如無核心信息變更(承建單位、停開工、竣工日期等)則無需再填報,此后填報新開工項目即可。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