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如果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應當及時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隱瞞就業事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屬于騙保行為,一經查實,將被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警示案例
2019年12月,某區參保人吳某某與原工作單位協商虛假解除勞動關系,隱瞞其繼續就業事實,于2020年1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獲得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逐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直至2021年5月,合計違規領取待遇3.17萬元(含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2.72萬元及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其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費0.45萬元)。
讓吳某某沒想到的是,不僅違規領取的失業保險待遇3.17萬元被全部追回,還被公安部門立案處理,目前案件已移送區人民檢察院,區人民檢察院已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社保君提醒
不要心存僥幸。近年來依托大數據比對、系統預警檢測等參保人只要重新參保繳費,重新就業的關聯信息就可以直達監管。
不要覺得中斷領取就會吃虧。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已核定但未領取完的期限不會作廢,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
切莫以身試法。國家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或挪用貪占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切莫貪圖眼前利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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