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頒布實施第一年,《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第二十三年,開平市司法局不斷做實法律援助民生工作,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從法治為民、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出發,市司法局將陸續推出本地區內具有代表性的法援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有效提升市民的法治意識,同時為指導促進我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發展提供可推廣、可復制、可借鑒的典型經驗。
廣東省開平市某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因清洗公司建筑外墻瓷磚的需要,將該項業務發包給開平市承攬小型工程的包工頭區某,區某接了工程后,再將該工程分包給田某,田某再分包給王某。王某雇請楊某進行具體施工,約定報酬為200元/天。楊某在電子公司清洗外墻瓷磚時意外摔倒,打翻了掛在竹梯上的鹽酸(清洗外墻瓷磚專用鹽酸),發生鹽酸直接潑進眼睛里的事故。王某和區某將楊某送醫院治療,楊某被診斷為雙眼酸燒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的損傷與涉案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傷殘等級為二級。
楊某與丈夫離鄉背井來開平打工,原本家庭就不富裕,遭遇了事故后更是雪上加霜。夫妻倆多次找包工頭索賠,但因工程層層分包,責任難以厘清,導致無法達成賠償協議。楊某的眼睛需要繼續治療,醫療費卻沒有著落,無奈之下,楊某的丈夫郝某向開平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開平市法律援助處經審查,認為楊某的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廣東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綺慈承辦此案。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馬上約見楊某詳細了解情況,著手整理案件資料。楊某稱是王某打電話讓她去工地上班,結果才做了6天就出事了,雙方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期間也沒有發放過工資。面對工程層層分包,楊某難以收集證據,也不懂如何固定證據,更無法確定賠償的主體是誰。依據楊某的敘述和現有的證據,承辦律師認為本案難點有二:一是如何證明楊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二是電子公司、田某、區某、王某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帶著疑問,援助律師從現場證人入手,讓楊某聯系了當時一起做工并目睹事發經過的工友。經過援助律師的努力,三名工友愿意提供證言并同意出庭作證。另外,援助律師發現,楊某入院后,區某曾多次給王某現金,讓王某轉給楊某繳納醫療費,并有收據為證。證據收集完畢后,援助律師為楊某計算了依法可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等級鑒定費、檢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此,援助律師代理楊某向開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賠償損失859002.87元,田某、區某和電子公司對王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王某否認自己是分包方,認為自己僅是領班,不應該承擔責任;田某、區某僅承認分包的事實,但認為楊某是王某聘請的,否認自己與楊某有勞務關系;電子公司稱工程已發包給區某,具體施工事宜和賠償責任均應由區某承擔。而原本同意出庭作證的三名證人,因建筑工作流動性強,其中兩名證人已經轉到外地工作,無法到庭,僅一名證人到庭。面對互相推卸責任的被告方,援助律師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從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以及四被告的答辯意見,可以相互印證楊某確實由王某聘請到工地工作以及四被告之間層層分包的事實。法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也證明了楊某的受傷與涉案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二、本案中,王某作為雇主,明知其不具備相應的建筑工地施工資質,仍過分自信地承包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又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管理義務,未向施工人員提供安全帽、安全繩等工具并進行合理的施工指示,對存在危險的施工行為沒有及時制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應該對楊某的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三、電子公司作為發包方,選任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的區某承接涉案事發廠房的施工工程,導致工程從一開始即存在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因此,電子公司在案件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本案中,區某明知其不具備相應的建筑工地施工資質仍過分自信地承包該工程。承包工程后,又違反建筑法的規定,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同樣不具備資質的田某,田某又將工程違規分包給王某,區某、田某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根據最高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楊某受傷害導致的損失應由王某、電子公司、區某、田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認定楊某各項損失共814669.08元;認定楊某受雇于王某,王某作為雇主,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過錯,應對楊某的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區某、田某、電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各責任主體的過錯程度,確定王某承擔30%的責任、區某承擔25%的責任、田某承擔15%的責任、電子公司承擔10%的責任。而本案受援人楊某在施工過程中,明知清洗工作存在安全隱患,為了趕工沒有采取安全措施規避風險,對事故發生亦具有一定的過錯,自行承擔20%的責任。本次事故造成楊某傷殘,確實對其身心造成損害,對楊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定由王某賠償10000元、區某賠償9000元、田某賠償5000元、電子公司賠償3000元。扣減王某已支付的45000元、區某已支付的60000元后,一審法院判決:王某賠償楊某209400.70元、田某賠償127200.40元、區某賠償152667.30元、電子公司賠償84466.90元,王某、電子公司、區某、田某對以上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田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但因田某未依法交納案件上訴費,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上訴按自動撤訴處理,最終一審判決生效。后四被告均沒有履行生效判決,援助律師代理楊某向開平市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所有賠償款全部執行到位。
建筑工人一般來自農村,缺乏法律常識,很多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只要發放工資、不拖欠工資就心滿意足了,實際上工程由何單位開發、何單位施工、何單位發放工資均不清楚,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因證據不足導致維權長路漫漫。本案代理人在案件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積極收集證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為受援人爭取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權益。
承辦律師建議勞動者在工作中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管工作證、出入證等證件,保留工資款發放記錄,移動支付記錄等證據材料,以備在發生爭議時能夠提供憑證。二是發生事故后,注意固定證據,建議勞動者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舉報,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調查,固定事故發生的事實。三是要注意保存醫療病例等資料,為后期維權留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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