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開平市所有民營醫療機構暫停營業,但市區內一間無證牙科診所卻趁機偷偷開門營業賺黑心錢。2020年2月24日下午,執法人員對該牙科診所進行突擊檢查。該場所經營者卓某未能出示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及該場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證》。執法人員當場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停止診療活動,將涉嫌非法行醫的處醫療器械為證據登記保存,并張貼了取締該無證行醫場所的公告。
卓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二)(三)項、參照《廣東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針對“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從重”處罰情節,經合議決定:對卓某予以1、沒收藥品、器械;2、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廣東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針對“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2次以上處罰;2、擅自執業的人員中有2名以上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擅自執業時間在12個月以上;3、導致患者死亡或者二級以上醫療事故;4、同時具備兩種一般情形的 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本案中當事人在疫情期間非法行醫,若造成以上嚴重后果,面臨的將會是刑事處罰,而非行政處罰了。
典型意義:
口腔診療活動的渦輪手機以及口腔超聲潔牙器等很容易產生水霧飛沫及氣溶膠,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傳播途徑之一恰恰是通過飛沫傳播,因此類口腔診療項目有極高的傳染病傳播風險。沒有執業資質的非法醫療機構擅自接診病人,嚴重擾亂正常疫情防控和醫療衛生安全秩序,這種非法行醫行為極易造成疫情的隱瞞、擴散和蔓延。因此,執法部門的主動出擊,嚴密防護,有力打擊了非法行醫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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