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某某系一名出租車司機,其在行駛過程中與被告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對營運損失等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在證據交換環節,主審法官要求張某某出示相關證據,張某某含糊其辭,態度蠻橫。法庭辯論中,張某某情緒激動,口出惡言,辱罵法官。
張某某蠻橫無理,在庭審中無視法庭紀律,藐視司法權威,公然破壞庭審秩序,并使用侮辱性語言辱罵法官進行泄憤,其行為已構成妨礙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
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法君提醒:
人民法庭是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場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論是訴訟參與人,還是其他旁聽人員,都應遵守法庭規則,如果擾亂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一經查證,法院將對該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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