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寧(化名)是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人,30歲出頭。2018年12月16日晚,王寧駕駛自己的車沿永修縣國道105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7時06分50秒,車輛行駛至江山鄉路段時,與正橫穿馬路的一位老奶奶相撞。監控錄像顯示,王寧當即下車,簡單查看后隨即駕車逃離現場。7時12分32秒,王寧又駕車返回事故地點,看到老奶奶斜坐在道路中間,顯然是受了傷。他沒有理會老奶奶,而是將車輛向前開了100米左右,再將車輛大燈和示廓燈關閉,靜坐在車中。7時13分24秒,一輛大貨車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倒在地上的老奶奶發生碰撞并將其碾壓。7時14分01秒,觀察到貨車撞倒老奶奶全過程的王寧,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經鑒定,老奶奶因交通事故碾壓胸腹部,多臟器嚴重損毀而死亡,其損傷符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過程中碰撞、摔跌及碾壓所形成。經交管部門認定,王寧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且事故發生后逃逸,老奶奶無責。
法庭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王寧將老奶奶撞倒在地后駕車逃逸,隨即又返回現場查看情況,他將車停在案發現場較遠處并熄滅車燈等行為,不符合救人的常理。他明知老奶奶被撞倒在地,失去了行動能力,存在被后續車輛碾壓致死的高度危險,本應該采取撥打120、將老奶奶送去醫院等一系列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可他卻置人的生命安全不顧,熄滅車燈在車內觀望,放任了老奶奶死亡結果的發生。鑒于王寧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老奶奶家屬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認定,王寧的“不作為”與老奶奶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他明明有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救助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以案說法: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案中王寧屬于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本案中,王寧因自己一念之差,將一次交通肇事演變成了故意殺人,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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