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87號
申請人:黎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黎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開水拆〔2023〕X號的《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于2023年8月28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開水拆〔2023〕X號的《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事實不清,申請人不是本案涉嫌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當事人。
申請人原是開平市水口鎮某村委會某村的村民,2001年入籍香港,擬利用祖屋擴建房屋,經與某村村民黎某1協商,由黎某1名義申請用地建房,由申請人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后移交申請人使用。
于是,2018年7月30日黎某1向某村申請用地建房,且由當時村長黎某2張貼了《申請用地建房公告》。公告后,黎某1開始建造涉案建筑物。2019年4月16日,因部分村民投訴,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向申請人出具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但申請人認為申請用地建房的當事人是黎某1而非申請人,且申請人不想卷入“某村村民糾紛”中去。于是在某村村長及村委的見證下,申請人于2019年5月28日與黎某1簽訂《協議書》,申請人為甲方,黎某1為乙方,約定:“1.因此土地存在糾紛,甲方將此土地面積120平方米(詳細見附圖)退回乙方,乙方退回土地款25000元正。2.甲方已在此土地上建筑了四層混凝土框架,砌磚三層,現將此建筑物(具體以實物為準)全部轉讓給乙方,轉讓款250000元正。3.合計總款是275000元正,付款方式:簽訂協議書后付款55000元,次月起每月付10000元,直至付清。4.甲方將此地塊上的所有未用的建筑原材料贈送給乙方。5.自簽訂本協議起,此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權全部歸乙方所有。”申請人在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做詢問筆錄時也如實陳述了上述情況。
在2019年7月3日,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由于申請人與黎某1已在某村村委的見證下明確了涉案土地及建筑的所屬,申請人認為開平市自然資源局的后續處理與本人無關,因此申請人沒有對開平市自然資源局的處罰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
在2019年7月9日,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基于前述理由,申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二、黎某1才是本案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當事人。
在2021年4月25日,開平市水口鎮規劃建設辦公室及開平市自然資源局水口自然資源所向黎某1出具《開平市水口鎮違法用地確認書》,載明:“黎某1:你(單位)在位于開平市水口鎮某村委會某村的土地,未經自然資源局部門依法批準,并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現確認屬違法用地。”開平市水口鎮規劃建設辦公室及開平市自然資源局水口自然資源所再次調查后認定是黎某1違法用地。因此,結合本案事實及《開平市水口鎮違法用地確認書》,可以得知黎某1才是本案涉嫌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當事人。
三、涉案建筑沒有立刻拆除的必要。
涉案建筑當時未能合法報建的原因是黎某1作為某村集體成員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不符合報建條件。但對于農村非法的“一戶多宅”的情況,在執法實踐中往往對于符合條件可以通過分戶進行處置的,不進行拆除。符合條件分戶的,分戶后新戶需要申請新的宅基地,重新分配不如按照現有的情況進行分配。
同時2023年3月10日開平市水口鎮農業農村辦公室主任何某到某村調解時也提出按照現行政策法規,可以由某村村民通過表決的方式決定是否拆除涉案建筑。
因此,申請人認為涉案建筑造價高達百萬余元,無論是從經濟利益方面考慮,還是農村宅基地違建的政策法規方面,涉案建筑均沒立刻拆除的必要性,有可能在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進行登記證。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黎某身份證;2.協議書;3.開平市水口鎮違法用地確認書;4.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開水拆〔2023〕X號);5.授權委托書;6.廣東百格律師事務所函;7.律師證;8.申請用地建房公告。(材料5為原件,其他材料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是本案履行拆除該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義務人。
開平市自然資源局于2019年7月9日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申請人未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開平市水口鎮某村委會某村“樓仔地”(土名)的集體用地建設農村住宅,實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對申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開平市水口鎮某村委會某村“樓仔地”(土名)面積132.07平方米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3.按非法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罰款人民幣1320.70元。申請人當時并未提出異議,也沒有就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現該行政處罰決定已過復議、訴訟時效。
因申請人一直沒有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開平市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以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可對違反建設規劃的相關建筑物及設施依法強制拆除為由,駁回開平市自然資源局的強制執行申請。
其后,因開平市人民政府實施鎮街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關行政執法事項下放到鎮街,故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將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移交給被申請人,由被申請人實施強制拆除。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6日根據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內容向申請人發出《催告書》,催告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其后,申請人并沒有履行相關義務,被申請人因此作出的《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開水拆〔2023〕X號)。
涉案的《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是為了執行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而作出的,因此當事人應一致,申請人是非法占地的行為人,也是履行拆除該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義務人。
另外,申請人是在開平市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中,將土地“轉讓”給黎某1,并私下簽訂轉讓《協議書》,本意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由于申請人并不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因此其無權轉讓涉案土地,且該《協議書》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即使其將土地“轉讓”給黎某1,也不能改變其實施了非法占地及違法建設行為的事實,因此其仍是履行拆除該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義務人。
二、涉案建筑必須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涉案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必須予以拆除。
三、被申請人作出涉案決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案由開平市自然資源局移交給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多次約談申請人,并于2023年5月17日向申請人依法送達《拆除催告書》(開水催告〔2023〕XX號),要求申請人在催告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退還非法土地的義務。但申請人在期限內沒有履行拆除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設施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三十七條規定,申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開水拆〔2023〕X號),并于2023年8月23日送達《拆除公告》。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行政復議答復書;2.授權委托書;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6.開平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開府〔2020〕10號);7.開平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8.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粵0704行審XXX號];9.廣東省開平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加快推進某村某某村“樓仔地”違法用地整治的函(開自然資函〔2022〕XXXX號);10.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催告書(開水催告〔2023〕XX號;11.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開水拆〔2023〕X號);12.拆除公告;13.送達回證;14.影像資料(拆除催告書、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拆、除公告現場送達照片)。(材料1、2、3為原件,其他材料均為復印件)
本府查明:
一、2019年7月9日,開平市自然資源局認定申請人未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在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情況下,擅自占用位于開平市水口鎮某村村委會某村“樓仔地”(土名)的集體用地建設農村住宅,實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對申請人作出編號為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開平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開平市水口鎮某村村委會某村“樓仔地”(土名)面積132.07平方米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3.按非法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罰款人民幣1320.70元。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就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開平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后,申請人沒有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開平市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認為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同時還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對違反建設規劃的相關建筑物及設施由職權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駁回開平市自然資源局的強制執行申請。
三、2020年10月26日,開平市人民政府印發《開平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開府〔2020〕10號),實施鎮街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將相關行政執法事項下放到鎮街。開平市自然資源局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申請人發出《廣東省開平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加快推進某村某某村“樓仔地”違法用地整治的函》(開自然資函〔2022〕XXXX號),將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移交給被申請人,由被申請人實施強制拆除。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6日根據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開平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內容向申請人發出《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催告書》(開水催告〔2023〕XX號),催告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后,申請人并沒有履行相關義務,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開水拆〔2023〕X號),并送達申請人。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后,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理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形成本案。
本府認為:
一、根據2020粵0704行審XXX號《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但申請執行人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同時還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即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對違反建設規劃的相關建筑物及設施由職權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以達到同等的執法目的及效果”的認定,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具有依法強制拆除的職權。根據《開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開府〔2020〕10號)第二點:“將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調整由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其自身名義行使”的規定,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將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移交被申請人處理符合上述法院的裁定內容,因此被申請人作為承接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的鎮級人民政府,具有對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主體資格。
二、開平市自然資源局就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作出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開平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生效。開自然資罰字〔2019〕XX號《開平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嚴肅性應當得到維護,其內容應得到嚴格履行。申請人辯稱自己不是本案當事人缺乏依據,本府不予認可。
三、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由開平市自然資源局移交給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申請人依法送達《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催告書》(開水催告〔2023〕XX號),要求申請人在催告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退還非法土地的義務。但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拆除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設施的義務。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開水拆〔2023〕X號)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涉案行政處理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程序合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作出的編號為開水拆〔2023〕X號《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如不服本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水口鎮人民政府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