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1〕9號
申請人:黎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大沙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黎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大沙鎮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開大府責改〔2021〕XXX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一、申請人黎某持有的開平市自然資源局于2019年8月21日批復的開自然村建字〔2019〕第XXXX號《村內宅基地、空閑地建設用地批復書》記載:一、批復事項:用地者:黎某,建筑項目及用途: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長12.00米,寬10.00米,共120.00平方米,折算0.18畝。土地屬境:大沙鎮(街)某村委會某村,用地位置:第北三巷、第1號,批準使用期限: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1日,土地四至:東至空地,南至黎沛明,西至空地,北至空地;二、批復說明:…..5.持本批復書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二、2019年10月1日,《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實施,有效期三年。《辦法》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農村規劃建設管理,規范村民住宅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意見》(建村〔2014〕21號)、《江門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開平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村民住宅的規劃報建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2020年12月26日,申請人黎某在上述地塊上(空地)開工建房,2021年6月4日,被申請人大沙鎮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黎某:你在開平市大沙鎮某村未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農村住房的行為,違反(涉嫌違反)了《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在2021年7月4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按照《開平市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整改,自行拆除超高樓層部分,逾期不改正,大沙鎮人民政府將依法予以處理。申請人于同日簽收了以上《責令改正通知書》,2021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開大府罰告〔2021〕XXX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擬對其作出責令自行拆除違法建(構)筑物的行政處罰。2021年8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開大府罰決〔2021〕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21年9月1日以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寄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至今涉案建筑物仍保持原樣。
四、黎某因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大沙鎮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開大府責改〔2021〕XXX號《責令改正通知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府申請本案的行政復議。審理期間,由于案情復雜,本府于2021年7月29日延長了審理期限。為查明案件事實,本府于2021年7月28向各方當事人發出《行政復議庭審通知書》,決定于2021年8月3日對本案開庭審理,由于疫情原因,本府于2021年8月2日作出中止本案審查的決定?,F疫情原因已消除,本府于2023年2月20日恢復對本案的審查。
本府認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本案中,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為:“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大府責改〔2021〕XXX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其復議請求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形,故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進而也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币约暗谒氖藯l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因此,本案申請人的申請應予以駁回。
此外,被申請人開平市大沙鎮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內容僅為責令申請人自行整改,逾期不改正,被申請人將依法處理。且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申請人在作出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后還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此可見,即使申請人不執行該《責令改正通知書》,被申請人只能再作出后續的相應處理行為而不能依據該《責令改正通知書》直接執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因此,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系對申請人作出正式處理之前的通知行為,其已被后續明確具體的處理行為所吸收,并非一個獨立、完整的行政行為,屬實尚不具備最終法律效力的過程性行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的規定,過程性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故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當然也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申請人的申請應予以駁回。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以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決定駁回申請人黎某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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