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2〕62號
申請人:開平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開平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延長三十天期限,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責令申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50000元罰款”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
一、申請人的宣傳物料所列舉的數據有合法來源,且與實際測量獲取的數據吻合,不屬于編造的虛假信息,更不存在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危害結果,因此被申請人作出責令申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50000元罰款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依法撤銷該行政處罰行為。
(一)申請人的宣傳物料所列舉的離地間隙數據來源于專業的汽車網站,且與實際測量獲取的數據吻合,因此不屬于編造的虛假信息。1.申請人所制作的宣傳物料數據均來自于專業的汽車網站,從汽車專業網站上可搜查到的數據資料,不屬于編造的虛假信息。2.雖然被申請人從廣汽本田、東風本田及廣汽豐田公司所獲取的復函“離地間隙不存在申請人宣傳物料所列舉的數據”,但經申請人對宣傳物料涉及的其他品牌車型實測所獲取的數據與申請人宣傳物料所列舉的離地間隙數據基本吻合。3.離地間隙會因車輛型號、車輛載重及輪胎氣壓、氣溫等相關因素不一致而有所浮動。而被申請人從上述汽車品牌廠商所獲取“離地間隙不存在指定數值的規格”的回復,可理解為上述汽車品牌廠家對于非固定數據,可變化的數據不予以公布,但不公布并不代表離地間隙數據不存在。
(二)申請人在開平路段路肩進行實測,的確是存在180mm高度的路肩,申請人列明的路肩數據是通過對開平市路段路肩進行實測所得,因此不屬于編造的虛假信息。
?。ㄈ┲饔^上申請人無損害其他汽車品牌商業聲譽的故意。申請人擺放的宣傳物料所羅列的汽車離地間隙數據,并不起到暗示或誤導消費者認識汽車離地間隙數據越高,汽車的性能更優越和質量更好的效果。因為結合常理分析,汽車的離地間隙越高,可通過的路障空間雖然越大,但會造成車輛的操控性越差。離地間隙越低,車輛的風阻系數越少,操控性越好,車輛行駛更穩重,但是車輛的可通過的路障空間越小。SUV 車型的離地間隙數據對于購買者的作用更偏向于區分城市SUV 和越野SUV ,因為城市SUV 不需要跑崎嶇的山路,不用應付復雜的路況,所以不需要高離地間隙,城市SUV 更偏向于操控性和省油(風阻系數越低,油耗相對約?。?,越野SUV 因為需要應付復雜的路況,所以需要更高的離地間隙來應對。而且申請人在制作宣傳物料時并沒有通過數據羅列物料誤導消費者,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的故意。
?。ㄋ模┥暾埲宋匆虬干嫘麄餍袨槎@利及產生任何危害后果。申請人所銷售的奇駿X - TRAI 轎車在宣傳物料擺放的期間,該車型從未產生過訂單交易,申請人沒有通過宣傳物料的數據羅列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的危害后果,申請人更沒有從中獲利。
二、即使申請人的宣傳行為被認定違法,但情節輕微且屬初犯,且申請人及時糾正,未產生任何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不應受到罰款處罰。
?。ㄒ唬┣楣澼p微,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宣傳物料擺放期短,看過此宣傳物料的客戶少,申請人未因宣傳物料擺放而獲得訂單,宣傳物料展示范圍較小,沒有對其他品牌車商的聲譽造成影響。
?。ǘ┥暾埲说男麄餍袨榧词贡徽J定違規,也屬于初犯情節。申請人在此之前沒有發生與本案涉嫌的違規行為類似的情形,更沒有因此而遭受過任何處罰,故即使被認定違規,也屬于初犯情節。
?。ㄈ┥暾埲苏挠辛?。從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宣傳物料開展調查期間,申請人意識到自身工作的不足,態度誠懇,立即行動,停止使用上述宣傳物料。
在申請人沒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因無心之失作出的宣傳行為,即使被認定違規,但由于情節輕微且屬初犯,且及時糾正,未產生任何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钡囊幎ǎ暾埲说目陀^形態、實際情節、糾正力度、積極態度,完全符合上述規定,故申請人不應受到處罰。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處50000元的罰款顯然嚴重畸重。
1.申請人成立十多年以來一直以“上市公司運營”為標準,切實貫徹集團合法經營、行業標兵的經營理念,申請人在依法經營及管理水平等方面,遠超當地絕大多數同類企業和當地市場主體的平均水準。2.被申請人擬對申請人作出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憋@然,根據該條法規定,對違規主體的處罰按照輕重排列依次分為三個檔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再到罰款。作為管理機關,要避免“未教先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處罰跳過輕重檔次,避開教育方式,直接三管齊下,直接使用最重檔的罰款措施,難以令人信服。3.被申請人應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申請人免于處罰,為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申請人能夠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幫扶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下均為復印件或復制件)
1.申請人的營業執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4.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5.授權委托書原件;6.受托人身份證及勞動合同;7.宣傳物料數據來源線上匯總表;8.U盤。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2年3月16日,被申請人到申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涉嫌編造、傳播虛假及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當日依法立案調查。查清申請人違法事實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開市監罰告字〔2022〕XXXX號)依法保障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經復核其理由后,2022年7月29日,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
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經過立案,調查取證,案件法制審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等程序。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后不予采納。最后經批準后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件程序是合法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合理合法。
?。ㄒ唬┌讣聦嵳J定清楚。理由如下:
一是申請人編造其他汽車品牌的最小離地間隙數據和中國馬路路肩高度數據,損害其他汽車品牌的商業聲譽的事實清楚。經查明,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16日案發時,申請人為增加交易機會,突出其銷售的東風日產品牌“奇駿X - TRAIL ”轎車最小離地間隙最高、通行性最好的優勢,在經營場所內發布有對比性的廣告宣傳圖片,該宣傳圖片標有以下內容:(1)黃色方格形上標有“全新一代奇駿”、“離地間隙”、“212mm”的信息;(2)紅色方格形上標有“ X 影”、“離地間隙”、“208mm”的信息;(3)紫色方格形上標有“ C - V ”、“離地隙”、“208mm”的信息;(4)綠色方格形上標有“中國馬路”、“路肩高度”、“180mm”的信息;(5)藍色方格形上標有“ X 放”、“離地間隙”、“173mm”的信息;(6)藍色方格形上標有“威X 達”、“離地間隙”、“170mm”的信息。上述宣傳內容按上述順序由左到右以階梯下降的形式并排擺放、對外展示,上述內容中的“離地間隙”文字字體與其他字體相比字號顯著加大。申請人供述上述宣傳內容中的“ X 影”、“ C - V ”、“ X 放”、“威X 達”分別是指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皓影”系列轎車、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 CR - V ”系列轎車、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榮放(RAV4)”系列轎車、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威蘭達”系列轎車,上述品牌汽車的產品是申請人銷售的“奇駿X - TRAIL ”轎車的競爭對手。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函,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皓影”系列轎車離地間隙不存在208mm的規格。根據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函,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 CR - V ”系列轎車離地間隙不存在208mm的規格。根據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復函,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威蘭達”系列轎車離地間隙不存在170mm的規格。經向一汽豐田“榮放(RAV4)”系列轎車開平市經銷商開平市華通豐田汽車銷售公司核查,“榮放(RAV4)”系列轎車僅四驅版空載狀態下的最小離地間隙是173mm,其他型號空載狀態下的最小離地間隙均為193mm左右,申請人對此無異議。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工程術語標準》CBJ124-88“第4.1.22條路肩shoulder ; verge 位于車行道外緣至路基邊緣,具有一定寬度的帶狀部分(包括硬路肩與土路肩),為保持車行道的功能和臨時停車使用,并作為路面的橫向支承”,以及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016版中“5.3.7路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邊溝排水的道路應在路面外側設置保護性路肩,中間設置排水溝的道路應設置左側保護性路肩。2.保護性路肩寬度自路緣帶外側算起,快速路不應小于0.75m;其他等級道路不應小于0.50m;當有少量行人時,不應小于1.50m。當需設置護欄、桿柱、交通標志時,應滿足其設置要求?!备鶕鲜鰳藴屎鸵幏秾β芳绲亩x,路肩無高度要求,“中國馬路路肩高度180mm”的宣傳內容是申請人編造的虛假信息。
二是申請人存在主觀故意。申請人屬于專業的汽車銷售服務商,根據營業執照登記顯示,申請人成立于2008年8月10日,至案發時已經營汽車銷售服務10余年,另,根據現場涉案廣告材料的形式(類階梯下降形式設計,把自身銷售的奇駿X - TRAIL 排在最高位置)、相關字體大?。ā半x地間隙”文字字體與其他字體相比字號顯著加大)、顏色搭配(以不同顏色區分)和擺放位置(直接擺放在奇駿X - TRAIL 車頭正下方),并使用具有明顯暗示性的文字(“ X 影”、“ C - V ”、“ X 放”、“威X 達”),綜合上述情況,申請人主觀上具有利用涉案廣告信息突出其銷售的東風日產品牌“奇駿X - TRAIL ”轎車最小離地間隙優于競爭對手品牌“皓影”系列轎車、“ CR - V ”系列轎車、“榮放(RAV4)”系列轎車和“威蘭達”系列轎車,“榮放(RAV4)”系列轎車和“威蘭達”系列轎車的最小離地間隙甚至不及中國馬路路肩高度高,通行性差的故意,以致消費者產生誤認,對其競爭對手“皓影”系列轎車、“ CR - V 系列轎車、“榮放(RAV4)”系列轎車和“威蘭達”系列轎車等汽車品牌的商業聲譽造成損害。
三是申請人無法證明其宣傳物料所列舉的“離地間隙”數據有合法來源。申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認為涉案宣傳物料的數據來源于專業的汽車網站,在陳述申辯期間,同樣堅持該觀點,并認為與其實際測量獲取的數據吻合,且提供有關書證材料、實際測量視頻(陳述申辯期間提交),但不能證明數據是否由具有專業資格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因此,上述材料不能作為證明數據來源合法的有效證據。
綜上,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決定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申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停止使用上述廣告,涉案廣告傳播范圍較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依法減輕處罰。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是國家機關執行法律的體現。
申請人實施編造、傳播虛假及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下均為復印件或復制件)
1.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2.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開市監罰告字〔2022〕XXXX號);3.營業執照;4.送達回證;5.送達地址確認書;6.現場筆錄;7.詢問筆錄;8.證據提取單;9.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10.《送貨單》照片打印件;11.繳款票據;12.申請人陳述、申辯材料;13.詢問通知書;14.申請人授權委托資料;15.廣告物料費用明細表;16.調查函;17.EMS快遞單據;18.復函;19.申請人供述材料;20. 廣告網頁信息數據打印件;21.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22.國家標準道路工程術語標準;23.涉案車輛車型車架號等情況打印件;24.光盤。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間,申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展臺上的一款名稱為”奇駿發布X - TRAIL ”的車頭正下方擺放有對比性的廣告宣傳圖片,該宣傳圖片標有以下內容:(1)黃色方格形上標有“全新一代奇駿”、“離地間隙”、“212mm”的信息;(2)紅色方格形上標有“ X 影”、“離地間隙”、“208mm”的信息;(3)紫色方格形上標有“ C - V ”、“離地隙”、“208mm”的信息;(4)綠色方格形上標有“中國馬路”、“路肩高度”、“180mm”的信息;(5)藍色方格形上標有“ X 放”、“離地間隙”、“173mm”的信息;(6)藍色方格形上標有“威X 達”、“離地間隙”、“170mm”的信息。上述宣傳內容按上述順序由左到右以階梯下降的形式并排擺放、對外展示,上述內容中的“離地間隙”文字字體與其他字體相比字號顯著加大。2022年3月16日,被申請人到申請人處進行行政監督檢查時發現上述情況,認為申請人的行為涉嫌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聲譽,遂立案查處。
申請人供述上述宣傳內容中,“ X 影” 是指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皓影”系列轎車、“ C - V ” 是指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 CR - V ”系列轎車、“ X 放” 是指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榮放(RAV4)”系列轎車、“威X 達” 是指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威蘭達”系列轎車。上述品牌汽車的產品是申請人銷售的“奇駿X - TRAIL ”轎車的競爭對手。
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皓影”系列轎車離地間隙不存在208mm的規格,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 CR - V ”系列轎車離地問隙不存在208mm的規格,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威蘭達”系列轎車離地間隙不存在170mm的規格,“榮放(RAV4)”系列轎車僅四驅版空載狀態下的最小離地間隙是173mm,其他型號空載狀態下的最小離地間隙均為193mm左右。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工程術語標準》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我國對路肩無高度要求。
另查明,從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間,申請人未售出過“奇駿X - TRAIL ” 車型轎車。
被申請人根據調查的情況,認為申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擺放有對比性的廣告宣傳圖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開市監罰告字〔2022〕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對申請人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申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50000元罰款。并告知申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申請人不予采納,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翌日送達申請人。
本府認為:
一、本案系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行政處罰而產生的糾紛,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有監督管理市場秩序,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的職責。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主體適格。
二、根據現場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申請人于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間,在其經營場所內展臺上的一款名稱為”奇駿發布X - TRAIL ”的車頭正下方擺放有對比性的廣告宣傳圖片,該宣傳圖片標有以下內容:(1)黃色方格形上標有“全新一代奇駿”、“離地間隙”、“212mm”的信息;(2)紅色方格形上標有“ X 影”、“離地間隙”、“208mm”的信息;(3)紫色方格形上標有“ C - V ”、“離地隙”、“208mm”的信息;(4)綠色方格形上標有“中國馬路”、“路肩高度”、“180mm”的信息;(5)藍色方格形上標有“ X 放”、“離地間隙”、“173mm”的信息;(6)藍色方格形上標有“威X 達”、“離地間隙”、“170mm”的信息。上述宣傳內容按上述順序由左到右以階梯下降的形式并排擺放、對外展示,上述內容中的“離地間隙”文字字體與其他字體相比字號顯著加大。申請人又供述上述宣傳內容中的“ X 影”、“ C - V ”、“ X 放”、“威X 達”分別是指競爭對手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皓影”系列轎車、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 CR - V ”系列轎車、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榮放(RAV4)”系列轎車、廣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威蘭達”系列轎車。而經向相關汽車生產廠家核實,上述競爭對手的相關系列轎車的“離地間隙”并不存在申請人所宣傳的規格。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工程術語標準》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我國對路肩無高度要求。因此,申請人編造其他品牌汽車的最小離地間隙數據和中國馬路路肩高度數據,進行虛假宣傳,損害其他品牌汽車商業聲譽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申請人聲稱涉案宣傳物料的數據來源于專業的汽車網站,并與其實際測量獲取的數據相吻合,且提供了有關書證材料和實際測量視頻。但不能證明數據是由具有專業資格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因此上述材料不能作為證明數據來源合法的有效證據。申請人以此證明其數據不屬虛假信息的抗辯理由本府不予采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信譽、商品聲譽。”本案,申請人為了增加交易機會,突出其銷售的東風日產品牌“奇駿X - TRAIL ”轎車最小離地間隙最高、通行性最好的優勢,在經營場所內發布有對比性的廣告宣傳圖片,利用虛假信息突出其銷售的東風日產品牌“奇駿X - TRAIL ”轎車最小離地間隙優于競爭對手品牌系列轎車,有的競爭對手品牌轎車的最小離地間隙甚至不及中國馬路路肩高度高,通行性差,給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造成損害。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作出50000元罰款處罰過重,應以教育為主。本府認為,對申請人作出50000元罰款已是在突破法律規定的罰則下限作出的減輕處罰,已經考慮到申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以及傳播范圍較小、情節輕微、危害程度低等因素,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并無不當。申請人認為處罰過重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采納。
四、2022年3月16日,被申請人到申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涉嫌編造、傳播虛假及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情況后,當日即依法立案調查,并指派兩名執法人員辦理。在查清申請人違法事實后,于2022年7月18日向申請人送達了《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開市監罰告字〔2022〕XXXX號),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經復核其理由后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并于翌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作出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和八十一條等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調查,至2022年7月28日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已超出了九十日的辦理期限,存在程序瑕疵,但該程序瑕疵不構成重大程序違法,應不予撤銷,本府予以指正。
綜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遵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開市監處字〔2022〕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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