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不斷增強全民法治意識,營造良好的市場監管法治環境,特開設化妝品“普法課堂”。
一、小知識提示
①酒店等擅自分裝洗浴用品,涉嫌違法:化妝品經營者以及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以下統稱“化妝品經營者”),對大包裝的化妝品“分裝”成小包裝,其行為如果接觸化妝品內容物,則屬于化妝品生產行為,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瘖y品經營者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方式“分裝”化妝品后銷售的行為,涉嫌違法,應予禁止。
②分裝行為的潛在風險:
產品質量失控:分裝可能導致產品接觸不潔容器或環境,引發污染、變質;
標簽信息缺失:分裝后未標注產品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商標侵權風險:若分裝容器使用原品牌商標或近似標識,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虛假宣傳誤導:宣稱使用“品牌同款”但實際分裝產品品質無法保障。
③市場監管重點打擊的分裝亂象:一是使用非化妝品容器分裝,存在化學物質遷移風險;二是分裝后超保質期使用或循環填充,滋生細菌危害健康;三是以廉價劣質產品冒充知名品牌分裝,欺騙消費者。
二、相關法條
①《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
②《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一)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二)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六)凈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③《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化妝品經營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
④《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