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必須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
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
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訂立的是電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提示勞動者及時下載和保存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告知勞動者查看、下載電子勞動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
勞動者需要電子勞動合同紙質文本的,用人單位要至少免費提供一份,并通過蓋章等方式證明與數據電文原件一致。
公司需要保存多久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因此
用人單位應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保存勞動合同文本,直至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至少兩年,以備查詢。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大隊
咨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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