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
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單位合并,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規定: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分立,由誰來承擔
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一大隊
咨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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