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哪些工傷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問 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費應該由誰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問 什么情形工傷職工會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如果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完全恢復,無須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保障,就應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傷職工并不愿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就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盡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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