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簽訂
還是轉正之后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
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沒簽勞動合同,
能主張兩倍工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未續簽,員工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可以主張繼續工作期間兩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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