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審查調解協議
有時效限制嗎?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當事人申請審查調解協議
需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申請審查調解協議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審查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仲裁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范圍的;
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
超出規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
確認勞動關系的;
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
仲裁委員會完成調解協議審查的
法定期限是多長?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審查調解協議,應當自受理仲裁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結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日。
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仲裁審查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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