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質量發展離不開高質量的營商環境。近期,廣東人社推出“優化營商環境”專欄,持續介紹解讀廣東人社領域相關政策舉措。本期聚焦就業促進政策。
Q1政府在維護公平就業方面有哪些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Q2有哪些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