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若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專家分析
職業病相較于其他事故傷害,其特點是發現時間相對滯后,因此職工在退休或離職后發現自身患有職業病的情形時有發生。
根據有關規定,即使王某已經退休達5年之久,但是其在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仍然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當然被認定工傷還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如其在辦理退休的單位確實從事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而且退休后沒有再從事接觸相關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認為王某退休了就和其單位沒有關系的觀點是錯誤的,符合條件的退休職工仍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某在診斷為職業病后一年內,可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結論
王某還能申請工傷認定。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