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糧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羅金麗訴廣東省糧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等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5〕331號),仲裁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1月2日存在勞動關系;2、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其拖欠的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的工資共計14384元;3、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共計23749.4元;4、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000元,以上共計42133.4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2024年9月至12月期間工資合計14384元;二、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23614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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