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開平市水口鎮鑫特五金加工店:
本委受理黃金鵬訴開平市水口鎮鑫特五金加工店未簽勞動合同等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5〕116號),仲裁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005元;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在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間拖欠工資差額9180元;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4280元。上述金額合計35465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一日內支付申請人在2024年6月5日起至11月10日止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24280元;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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