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單位:
春節臨近,值此之際,開平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向全市各用人單位致以誠摯的節日問候和新春祝福!
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回家過年,推進我市建設領域健康平穩發展,促進我市勞資環境和諧穩定,請全市各用人單位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合理安排職工休息休假時間。各用人單位要結合單位工作需要和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休假,積極引導職工錯峰出行,減少節日期間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倡導就地過節,做到非必要不返鄉。請廣大用工單位在全力做好疫情防護的同時,妥善安排好就地過節職工的工作、生活,加強關心關愛,確保廣大職工過一個安全、安心、祥和的春節。
二、保障職工享受正常的勞動薪酬待遇。年關將至,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按時足額支付職工應得的勞動薪酬,切實保障職工享受正常的勞動薪酬待遇。
三、維護特殊群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四、防范工程建設領域欠薪隱患。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繼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以及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進行聯合懲戒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各用人單位和勞資專管員認真《條例》《管理辦法》,并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以下工作:
(一)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二)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三)配備勞資專管員: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
(四)實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進場施工前,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對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周期、具體支付日期等進行約定,并提供本人銀行卡(由本人保管)供發放工資。同時應將工人信息錄入工地實名制系統,每日進行考勤打卡,作為發放工資和處理勞資糾紛的依據。未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五)對分包單位開展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并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六)發生欠薪問題時落實先行清償義務:一是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二是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三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七)推行農民工工資代發: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而且,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八)建立用工管理臺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九)維權告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對相關基本信息予以明示。
(十)主動接受監督管理:主動接受、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生工資爭議時,做到積極協商解決,主動引導職工依法理性維權。
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是我們共同的心愿。讓我們一起努力!
開平市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
2022年1月7日
溫馨提示
請各用人單位嚴格按照《條例》要求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對不按照要求落實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司法部門將依據下列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列明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七十六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明的法律責任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條例》列明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四)《管理辦法》列明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備注:江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認定標準: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
第十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相關部門作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由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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